2018年学术型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发表时间:2017-11-22  发布者:   阅读次数:41539

一、报考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考生的学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凡在境外获得学位者,须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报告):

1.已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2.全日制应届硕士毕业生(指通过全国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录取的在校硕士研究生)最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

3.非全日制研究生(含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必须在2018年3月1日前获得硕士学位,可按硕士身份报考。否则只能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必须达到同等学力报考条件); 

4.获得学士学位6年及以上(从获得学士学位到2018年9月1日)并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须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且有A类论文(著作)1篇(部),或B类论文2篇(按西北师范大学科研成果分类办法认定)。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本科和硕士均为非全日制方式攻读考生不得报考。

二、招生专业

见《西北师范大学2018年学术型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三、招生计划

2018年全日制学术型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100人左右,具体招生人数等教育部文件下达后确定。

四、报名

(一)2018年博士研究生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报名时间为2018年3月10日至31日。届时请考生登陆我校网站(网址:http://yjsy.nwnu.edu.cn)查看报名信息,登陆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s://yz.chsi.com.cn/bsbm)填写报名信息。

(二)2018年4月19-20日须提交以下材料:

1.《西北师范大学2018年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正反面打印)(在职考生须在"单位意见"栏内注明“同意报考”字样;应届硕士生须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注明“同意报考”字样;原属定向的应届硕士生,除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同意外,还须持原定向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并注明在读博士期间是否继续定向);

2.两位与所报考专业学科相同或相近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推荐书;

3.相关证件(专科、本科及硕士毕业证、学位证、有效身份证件等)复印件,硕士课程学习成绩单、硕士论文评议书复印件和硕士学位论文。应届硕士生须提供在读学生证复印件;

4.同等学力考生除提交本科毕业证和学士学位证复印件外,还须提交副高职称、相关论文原件与复印件;

5.政治审查表(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院网页下载);

(三)网上报名时,考生须如实、准确地填写相关信息。按要求提交书面材料,书面材料中的相关内容必须与网上信息一致。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者,我校将取消其报考资格或录取资格,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考生本人负担。考生与所在单位或培养单位因报考研究生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上述问题使学校无法调取考生档案,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的后果,责任自负。

(四)考试报名费120元。

(五)未按期网报、缴费或提交要求的材料者,报名无效。

五、初试及复试

(一)博士研究生初试时间为:2018年4月21日、22日。考试地点在西北师范大学(甘肃省兰州市安宁东路967号)。

(二)初试考试科目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均为笔试。 

(三)复试时间在初试结束后进行(具体时间及地点初试时通知),复试形式为面试。

(四)考生复试时在西北师范大学校医院体检,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六、录取

根据考生入学考试(含初试、复试)的成绩,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确定录取名单并公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确定拟录取资格。考生入学时须进行健康复查,未达到高校招生体检标准者,取消入学资格。 

七、学费:学术型所有专业学费10000元/年,共计30000元。

八、奖助政策:我校具有较为完善的研究生奖助体系。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博士奖励3万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符合条件的博士每年2.3万元,还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李政道奖学金、李秉德教育基金等,在读研究生可根据相应奖学金评定细则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学校予以奖励。

九、其它

(一)考生在报考时要全面、客观地填写个人信息,对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作弊所受处罚情况要如实填写。

(二)对在报考及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我校将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对在当年博士生入学考试中作弊的考生,下一年度不允许报考。

(三)有关报名、考试、成绩查询及录取等信息我校会及时在研究生院网页予以公布。

(四)本简章如与教育部最新文件精神不符,以教育部文件为准。